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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卫生厅。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1、 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 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监督实施职能。 (2)
制定和颁布药品(包括中药、藏药)、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地方标准职能。 (3)
审核、批准药品的地方标准;负责药品的再评价、药物不良反应检测;审查、批准药品的广告宣传职能。 (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定各级验收标准及核发许可证职能;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职能。 (5)
遴选取基本药物、中药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进口药品;审查批准医疗、科研单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年度用量职能。 (6)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 (7) 监督中、藏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8)
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药临床研究方案。 2、 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人事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卫生厅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的监督实施。 (二)
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
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
研究拟定省级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
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 (九)
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十)
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与国际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一)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发展民族医疗医药事业。 (十二)
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民族医疗工作,组织全省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十三)
拟定和组织实施中、藏医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省重大中、藏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拟定和实施藏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 (十四)
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省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
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六) 代管省委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十七)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局); (一)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机要、机关财务、行政、宣传、信息、统计、文书档案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
人事处
负责卫生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管理。负责厅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厅管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交流事宜和人事档案工作。 (三)
规划财务处 负责卫生系统财务管理,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等。 (四)
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监督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卫生行政复议;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监督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负责研究贯彻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
医政处 负责研究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救护。负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和负责省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兄弟省区及来青宾客的医疗保健工作,对高原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
疾病控制处 负责制定全省卫生防疫的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
科技教育外事处 负责研究拟定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我省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拟定我省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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