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免考换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文件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免考换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换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实行外交对等原则。 现将《根据外交对等原则免考换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别分类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发给你们,请据此《名单》并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换领时,按照其国籍国在《名单》中的类别和要求办理。不在《名单》中的国家驻华使、领馆和该国派驻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不享受免考换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待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使领馆外籍人员换领驾驶证免考问题的批复》(公交管[199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