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和部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公交管[2007]26号),根据部交通管理局的要求,公安部无锡科研所对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2007版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道路交通违法省际交换系统软件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并将于近日发布最新程序,为做好此次系统升级工作,现将对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升级更新有关情况的说明下发,请各地及时下载学习。
附件:无锡科研所《关于对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升级更新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升级更新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和部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公交管[2007]26号),根据部交通管理局的要求,我所对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2007版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道路交通违法省际交换系统软件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并将于近日发布最新程序,各总队应组织在4月1日前进行更新升级。由于交通违法代码的调整,各总队还需在4月1日前对自行组织开发的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软件进行更新升级。为做好此次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升级
此次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主要是根据第91号令的实施要求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同时,根据车管业务需要,为实施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增加和完善了部分功能。具体升级内容如下:
1、在驾驶证副证上增印关于业务办理时间的告知提示信息。根据驾驶证类型和驾驶人年龄情况,分别打印签注年度体检、期满换证、超龄换证等业务办理时间的提示,告知信息具体为:
"请于每年的XX月XX日至XX月XX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90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
"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办理准驾车型降级和驾驶证换领手续。"
2、根据91号令的要求,调整了科目二成绩的录入形式,原科目三(场内路考)成绩写入接口暂时取消,只允许补录4月1日以前的考试成绩。
一是将原科目二(即桩考)和原科目三(即场内路考)的成绩写入合并成一个科目。升级前的科目二成绩录入的内容是"1-合格"或"0-不合格",升级后改为录入具体分值。其中:对于4月1日前参加科目二考试的,仍录入"1"(表示合格)或"0"(表示不合格)。对于4月1日之后参加科目二考试的,则应录入具体分值。
二是对于在4月1日前已通过原科目二(场内桩考)考试的,系统将自动提示需录入场内路考成绩(即通过科目二录入界面按分值再次录入科目二考试成绩)后方可参加新科目三考试。对于在4月1日前未通过原科目二考试的学员,则系统要求按91号令要求参加新的科目二、三考试。
三是原科目三(场内路考)成绩写入接口暂时取消,但允许补录2007年4月1日以前已通过原科目三考试的学员成绩。
因此,各地车管所要尽快完成原有的桩考仪和路考仪计算机软件的调整工作。
3、增加了延期申请模块。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后,系统自动将驾驶人状态改成"延期体检"或"延期换证",并在相应子表中写入延期申请信息。如驾驶人在申请的延期截止日期前办理期满换证或年度体检业务的,系统将自动去除"延期体检"、"延期换证"状态,否则系统仍将自动注销该驾驶证。
4、增加了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限制条件。根据91号令要求,在驾驶人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时,增加了三个限制条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实现方法为:在限制人员表中增加三个限制原因:G-醉酒驾车、H-酒后驾车、I-超速百分之五十。这些限制人员信息可由各地的交通违法业务系统负责写入,亦可通过本系统提供的限制人员信息录入维护模块手工录入。在办理增驾业务时,系统将自动到总队限制人员核查数据库中查询驾驶证是否存在相应的限制记录,以进行有效把关。
5、增加了驾驶证异地满分考试业务管理模块和网上下载功能,取消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打印功能。通过实现车管所之间的异地满分考试业务信息的网上传递,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因传真发送差错给群众造成的不便,系统对驾驶证异地满分考试业务管理模块进行了调整。即对异地驾驶人满分考试清分记录,不再通过传真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传递至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而由核发地车管所档案岗通过系统提供的外地清分模块中网上下载功能(注:考虑到过渡期问题,系统暂允许手工录入异地满分考试成绩,将于2007年底前关闭手工录入功能),每天从公安部下载本车管所的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记录,并办理清分业务。而满分考试机关则通过系统提供的驾驶证异地满分学习模块,将满分学习考试合格后的异地驾驶人的学习成绩上传到公安部。
6、实行驾驶证转出信息的网上强制下载功能,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打印功能。通过实现车管所之间的驾驶证转入业务信息的网上传递,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因传真发送差错给群众造成的不便,解决目前部分车管所不反馈《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导致原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无法及时注销原驾驶证等问题。即在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取消了转入地车管所通过传真向转出车管所传递《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的方式,直接由转出地车管所档案管理岗通过系统提供的驾驶证转出业务模块,每天从公安部下载驾驶证转出信息,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并打印存档。
7、增加科目三抽取20%的人参加夜考的功能。根据91号令关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的要求,系统增加了从当前预约参加科目三考试的全部名单中随机抽取至少20%的夜考人员(分管理部门)。系统提供随机抽取学员名单并导出到Excel文件的功能,要求车管所每天执行该模块,提取并打印当天需参加夜考的学员名单并当场公告。名单抽取方式为:按全部人员随机或按单车学员随机。对已列入夜考名单但缺考当天科目三的学员,则下次预约科目三时,将自动列入夜考名单。
8、调整自动清分程序的清分算法。升级前的清分原则是"在上一周期内只要存在尚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系统就将该驾驶人当前累积记分全部移到下一记分周期",为减少矛盾、方便群众,系统升级后,将只将尚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分值计入下一记分周期,自动清除已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分值。
9、修改"境外换证"模块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始的签注方法。系统将驾驶证的制作日期作为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始,避免了外籍人员还未入境但已取得我国驾驶证的情形。
10、其它功能完善。一是增驾过程中,如果原驾驶证已经被注销,仍可继续办理新申请的车型。二是对初学、增驾过程中准考证明已经失效的,提供查询和导出清单的功能。车管所可根据清单退办相应业务。三是在办理补/换证业务时,对于准驾车型是旧C证的,系统将以弹出窗口的形式增加相应提示功能,要求窗口民警告知驾驶人选择新的准驾车型和对应的年度体检时间和期满换证业务办理时间要求。
二、关于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系统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要求,部交通管理局于2007年1月下发了新版《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各地应按照新版题库的结构和题型,尽快调整科目一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软件。
三、关于2007版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升级
根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调整要求,2007版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软件作相应调整,还完善了部分功能,具体内容如下:
1、对数据采集项中的过错行为、事故初查原因和事故认定原因中关联的部分违法代码进行了相应调整。违法代码调整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系统升级后的录入的事故信息要求按调整后的违法代码录入,原违法代码在4月1日之后则不允许录入,但可继续保留,以便进行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
2、新增路外事故查询和统计模块。主要实现对路外事故的四项指数统计和详细信息查询等功能,以实现对交通事故情况的全面掌握。
四、关于交通违法省际交换系统升级
根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调整要求,全国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省际交换系统软件作以下调整:
1、按照公交管[2007]26号文的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进行了调整。
2、调整了违法数据校验函数。系统升级后,违法记录如果包含本次调整的违法行为代码,入库时将根据违法时间进行不同的校验。具体为:违法时间在2007年4月1日之前的,要求使用原代码并进行系统记分校验;违法时间在2007年4月1日之后的,要求使用新代码并进行系统记分校验。
3、优化了查询库数据入库接口。为方便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将原8种查询库数据入库接口(分别对应违法记录、强制措施记录、监控记录等8种数据入库功能)统一加密、打包成一个包体,但各省自行开发的"省内交换系统"仍可按原方式调用入库接口,无须改造。
五、关于各地自行组织开发的交通违法业务系统升级问题
除上述系统软件由我所统一进行调整升级外,为适应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调整要求,各地还需尽快对自行开发的交通违法业务系统作以下改造:
1、违法行为代码的调整。按照公交管[2007]26号文的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进行调整,特别是对标准代码进行扩展的省(市),要在标准代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需要。
2、违法信息录入功能的调整。在简易程序录入、强制措施录入、监控信息采集等功能模块中,要增加按照违法时间选择对应违法代码的判断。即:违法时间在2007年4月1日之前的,要求使用原代码;违法时间在2007年4月1日之后的,要求使用新代码。
3、部分查询统计范围的调整。由于部分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代码已作调整,部分涉及到这些违法行为的查询统计范围也需作相应调整。如:"超载统计"中,违法行为代码要增加1241、1341、1621、1710等新代码。
4、部分功能的停止使用。由于"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1707)"、"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1708)"两种行为从2007年4月1日起取消记分,各地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开发的追加记12分功能应该立刻停止使用。
我所将根据部局的安排,在3月31日前发布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2007版道路交通事故系统、全国交通违法省际交换系统的更新程序包及相关资料,请各地注意登陆http://10.2.40.21/88下载。
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