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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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政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秘〔2007〕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政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反映情况、服务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七年一月十日

    玉树州政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各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及被采用信息的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采用信息数量、批示情况,信息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被省政府办公厅、州政府办公室信息载体同时采用的信息可同时分别情况记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加分标准:

   (一)《玉树动态》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二)《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每条1分。

   (三)被州政府领导同志作为决策参考的信息,每条5分。

   (四)所报信息被评为优秀信息,每条另加4分。

   (五)省政府《青海快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分;《每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分;《工作动态》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分。

   (六)采用信息被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被州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每条另加4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1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信息的,每条(次)扣3分。

   (三)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扣除。

   (四)起始分为零分。

   第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按年度对信息报送质量较好和进步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 信息情况反映等不得直送领导干部本人(除领导干部本人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