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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解读3 | | | | | | | | |
解读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卫生厅厅长/陈资全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省政府今年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八项工程之一,也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将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居民,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配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具体分配方式是:(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助;(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助;(3)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基金总额的20%后不再提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在西宁市、格尔木市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其他地区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与新农合基金实行一体化管理,分别记账、分别使用。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以确保基金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县)经办机构按照优质、便捷、价廉的原则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实行双向转诊,康复期的病人由医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需要转往省外住院检查、治疗的,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实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制度,以及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努力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县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经办机构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专项考核。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居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评价。通过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巩固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之成为广大城镇居民长期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增强抗御大病经济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水平的根本制度。(作者:赵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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