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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海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解读2 | | | | | | | | | 政策解读:让所有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读(二)
解读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省卫生厅厅长/陈资全
青海新闻网讯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更加广泛的社会群体纳入到医疗保障之中,使所有的城乡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建立多层次覆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关注民生之急、重视民生之基、保障民生之依、改善民生之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面向的参保对象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具体讲,就是城镇居民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以户为单位缴纳参保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参保;已就业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参加此项保险,也不能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此项保险;已参加此项保险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1月1日起参加此项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形式
以大病统筹为主,即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承受能力,确定的筹资标准为年人均160元。 具体的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为:(1)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6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2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补助;(2)19岁至59岁男性居民和19岁至54岁女性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5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7.5元;(3)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70元,州(地、市)、县(区、市)财政各补助15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筹集,区、县政府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承担宣传教育和筹资的具体工作。(1)参保金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即城镇居民2007保险年度从今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止。2008年筹资时,一次性筹集当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2)对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代缴;(3)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子女补助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由各级财政统一汇缴到市(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最高补助限额)以及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定点医疗制度。 补助标准初步确定为:(1)省级医院住院费用补助起付线为450元,补助比例为40%;市(县)级医院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250元,补助比例为60%。(2)封顶线为3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方式 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即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比例垫付医药费用,不足部分个人付费。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有关单据和资料到所辖区域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作者:赵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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