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
1、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应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授权书。
(4)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签字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3、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
1、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主管部门(出资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适用本规范;
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经济户口薄;
4、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有限公司有法人股东出资的,应提交该法人企业上年度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6、企业经营范围中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性审批的行业或项目的,应一并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的原件;
7、由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签字盖章的《场地勘验表》;
8、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以上第1、2、3、6、7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企业已通过本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照机关的印章。
9、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申请证照提交的材料(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申请报告(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声明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公告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声明集团登记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