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将依法执行的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工伤事故补偿款863025.75元兑现给了171名职工及农民工。
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因市场波动和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5年停产后,该企业171名职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等补偿款没有得到补偿。从2005年起,该厂171名职工、农民工分别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了仲裁和行政处理申请。劳动部门受理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和行政处理,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应支付各类补偿款863025.75元。仲裁、行政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没有履行仲裁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171名职工、农民工遂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因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已被租赁,而且租赁费又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法院划扣,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民和县法院会同青海省高院、海东中院赴内蒙古与鄂尔多斯法院协调,经协商同意将该院划扣民和金属冶炼总公司租赁费中的20万元用于解决171名职工、农民工的补偿款。随后海东中院、民和法院又积极与县委、县政府进行协商,由县政府解决缺口资金663025.75元。至此,171名职工、农民工各类补偿款全部予以兑现。(作者:包学刚刘 华童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