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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延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2007年04月30日15时37分

    记者从4月28日召开的全省创业就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省延续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增强就业稳定性。

    具体为: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新增岗位而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满3年社会保险补贴的,若企业继续招用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满3年税费减免政策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又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青政[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享受满3年再就业优惠政策的“4045”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均可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79号)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崔振林)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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