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我省将启动信用社区建设工作。首先在西宁市所属的四个城区分别选择1—2个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和评定的试点工作,探索发放部分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途径。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办经营实体,同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并且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开办小企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按人均2万元累计,但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财政贴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延期申请,经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同意延期后于6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仍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承担。 (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何敏)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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