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韩舍乙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韩舍乙布与同村的韩某曾因合伙做盗猎藏羚羊的违法生意而产生经济纠纷,韩舍乙布对韩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8年元月14日晚21时许,韩某从本村清真寺做完礼拜后回家,途中被守候在路途附近的韩舍乙布用石头打倒在地,继而韩舍乙布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割断韩某的鼻子和左耳朵。案发后韩舍乙布潜逃。2006年4月8日,潜逃九年的韩舍乙布在福州某一旅社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此案经海东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舍乙布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毁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舍乙布表示不上诉。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余慧玲凌文运)
编辑:李文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