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贵德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贵德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投资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和中央、省、州有关优惠政策,结合贵德旅游资源的相对优势和实际,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进资金、设施和技术,在我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兴办经济实体的中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享受本办法予以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调整投资结构,鼓励社会、企业、外资、民营、个人按“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允许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开发优势旅游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第三条
旅游经营者在我县境内采用任何方式进行投资,可投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的旅游产业和领域,鼓励投资下列项目:
(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旅游优势资源相关产业的开发,包括以黄河峡谷、清清黄河、贵德绿洲、温泉、黄河航运资源和生物、古建筑、民俗风情、藏传佛教文化旅游以及探险、休闲、度假、娱乐、科考等项目的开发。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旅游产业或领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十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可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兴办旅游产业和领域的企业,允许有三年试运营期,十年内免征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十一年。
第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新办的经营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工商、城建、能源等部门在经营场地、摊位、电力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
o%,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的和各用人单位招收其它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原职工总数的1%以上的,每增加1%,三年均减征所得税1.66%。
第七条
凡在我县境内新上的省外和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但连续弥补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旅游投资者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享受优先受理(即随到随受理,并发出有关“并联审批”回函单)、优先勘验(即登记资料齐全的随时勘验)、优先发照(即手续完备后马上审核发照) “三优先”待遇。
第九条 在办理旅游经营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标有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给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旅游开发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注册登记费按法定收取额优惠20%收取。
第十条
外来投资旅游项目资金超过10O万元以上,由工商部门牵头,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同时,工商部门将有关投资合同鉴证费减半执行。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投资个体经营旅游开发项目,凭《优惠证》在两年内享受“六不收”政策(即: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执照工本费、登记费、个体会员费、合同鉴证费)。
第十二条
自然人筹资兴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差额部分由出资人出具《承诺书》,三年内补足。
第十三条
金融部门优先安排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贷款,即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同时,对与旅游产业相关的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实行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区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摊派和收取的费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我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只要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可以用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交通道路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以出让、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新建各类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按《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九条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二十条
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使用证发放办事效率,在用地单位提供所需资料齐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的上报工作。待项目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证登记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其它手续(如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等)齐全的条件下,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全部实行一条龙服务。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占道费(基建占道费、设置广告占道费、车辆占道费)、自来水增容费。同时,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工程完工后,道路必须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水利部门管辖的范围内(除黄河以外),在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
与不影响本县农业灌溉及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证等一切手续。同时在我县水利部门管辖的河道范围内(除黄河以外,按照河道防洪、防汛的有关条例,对社会公益性项目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对我县旅游开发项目按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50%收取,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一切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征占使用林地,林业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自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三十日内办理《合法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经营者,优先办理户籍手续,并在子女人托、上学、就业、医疗服务、生活娱乐等方面享受与我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区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土地、原材料、运输、通迅
以及保险、咨询、广告、环保、治安、信息、医疗服务等,优先从简办理,其收费标准按县内企业同等对待。免收商业用电贴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