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为乐都县雨润镇汉庄村农民解决了该村143.55亩土地复耕和补偿费问题,村民得到复垦费、补偿费41.5万元。
2001年5月3日,青海省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马平高速公路12—A合同段的承建任务,该公司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与乐都县雨润镇汉庄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路基用土取土料场协议》,约定:项目部在汉庄村庙沙沟地段43.15亩农田范围内开挖取土填筑段路基,给付汉庄村补偿费用15102.5元,取土完工后项目部将取土地段整为水平地,便于今后耕种。协议签订后项目部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分别在汉庄村的转山子、池坑沿、前寺门三宗耕地123.35亩的范围内进行了开挖取土,之后只对部分耕地进行了复垦,导致其余未复垦土地至今无法耕种。此外,西宁银龙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马平高速公路12—A合同段的时,也和汉庄村委签订了在该村取土10万立方米的协议,并约定:银龙公司必须在2002年2月28日前复垦,延期复垦支付补偿费。银龙公司取土后只对部分土地进行了复垦,导致其余未复垦土地至今无法耕种。
立案后,海东法院通过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反复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原、被告双方于2月25日和3月7日达成了赔偿协议。
来源《西海商报》记者 唐锋 陈有强 冯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