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在格尔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院长石忠洲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04年,我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关心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以“司法公正树形象”等五项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树立公正执法形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打击各类犯罪,妥善调处纷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200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056件,办结2025件,结案率98.5%,收案同比上升了4.2个百分点。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贯彻“严打”方针,坚持依法惩处犯罪,重点打击了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抢夺、盗窃、贩毒、制贩枪支、故意伤害等重大犯罪案件。受理刑事案件302件418人,审结297件413人,结案率98.3%,收案同比增长17.3%。其中,流动人员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94%,流动人员作案398人占总人数的95.2%;依法从重从快审结盗窃案件63件108人,抢劫案件36件60人,故意伤害案件42件60人,贩毒案件21件21人,诈骗案件13件19人,涉枪涉爆案件11件12人,捕杀珍贵野生动物案件1件2人;当庭宣判80件86人,当庭宣判率26.5%;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的犯罪,依法审结马龙、韩满苏、仁青飞车抢夺一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立足维权,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未成年人韩某被依法宣告无罪,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加强民商事审判,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受理民商事案件1269件,审结1250件,结案率98.5%,诉讼标的12920.83万元。严格执行《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注重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坚持保护和照顾无过错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294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3.1%;本着经济发展第一位的思想,积极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审理企业破产案件8件,为我市的企业发展消除不利因素。同时,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审结涉及青藏铁路二期工程建设中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劳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27件,标的597.75万元,确保了国家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强化对金融案件的审理,指导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努力防范金融风险,审结金融案件30件,标的426.85万元,有效地维护了金融安全;优先立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召开清欠大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结行政案件48件(含非诉执行案件审查37件),结案率100%,收案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由2003年的1件上升至37件,经过审查,准予执行26件,撤回执行申请6件,裁定不准予执行5件,对一些处罚标的较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正确裁定定性,进一步保障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司法权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我院以制度规范执行工作,探索新的执行方法,注重思想疏导,积极促成执行和解,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受理执行案件437件,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涉案标的6454.31万元,结案430件(其中发放债权凭证40件,中止10件,部分执行8件,终结2件),执结标的5770.9万元,结案率98.4%,执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先进集体。
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全力协助河北、河南、江西、湖北、甘肃等八省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31件,出动人员67人次,车辆28台次,涉案标的205万余元,节约了司法成本,展现了市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宗旨,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和省高级法院23项便民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及下岗职工给予司法救助。全年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103件44.85万元,同比上升了51个百分点。
二、深入推进法院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推行民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其最明显的好处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早得到实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我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扩大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结的1250件民商事案件中有910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全部结案数的72%,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工作压力。
推行裁判文书改革。针对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缺乏论证说理,公信力低等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对制作裁判文书的重点、目的和要求作了明确规范;开展了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以此提高司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提升司法文书的法律品位和质量,增强说理性。
三、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重视思想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思想教育手段,通过政治学习、警示教育等形式开展思想教育。狠抓每周五时事政策、理论学习不放松,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向模范先进学习,从思想上树立“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执法观念,从行动上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的三型机关。2004年,我院被青海省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张卓鹏同志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行政工作先进个人”;井发德同志被青海省高级法院记个人二等功。
深入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司法管理年”、“共铸诚信”等五项教育活动,明确审判工作不仅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要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效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增强了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的主动性。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重视业务学习,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利用多方渠道提高业务素质。2004年,我院12人取得了兰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目前,全院在编45名人员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33人,占73%;克服人少案多、办公经费紧张的困难,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党政部门举办的东西部法官交流会、全市科级干部理论培训班、行政许可法等业务培训,培训241人次,累计时间2134天;成功开展了一次业务学习交流会,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心得进行了广泛、认真的交流与探讨,进一步提高了法官们钻研业务的自觉性。
四、积极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高度重视涉法上访案件, 坚持司法为民与集中治理相结合,认真安排部署。通过案件排查,召开上访案件分析会,采取动员息诉、依法纠错、法制教育等方式,经过近10个月的专项治理,41件涉法上访案件包括人大督办的6件信访案件,已处理31件,部分处理5件,5件正在处理当中。上访案件的专项治理,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也为促进我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建立完善长效的信访工作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宣传普法相结合,展现法院新形象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树立宣传“窗口”意识。共编发《简报》103期、《信息》21期,在《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刊发稿件181篇;撰写论文11篇,并在《青海审判》、《青海政报》、《党的生活》上刊登;创办了自己的刊物——《格尔木审判》,为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园地。2004年我院被评为“全省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法院信息报送工作先进集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普法活动,在铁路东区、西区、石油社区开辟了法制宣传栏目,增强社区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与格尔木报社协办“以案说法”专栏,通过案件点评,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例进行普法。
六、进一步加大物质装备建设力度,改善法院办案环境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成了面积1496.5平方米,有8个大小审判庭以及候审室、评议室等业务用房的审判法庭,总投资190万元,实现了办公区与审判区分开的要求,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和舒适亲切的诉讼环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巩固社会稳定
牢固树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富裕的民族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与自来水公司共同向帮扶村乌图美仁乡柴开村发放慰问金7000元,并共同投资5万元为该村修建了面积为60平方米的医疗室和文化活动室,初步改善了牧民群众就医和业余文化活动环境。
回顾过去一年,虽然我院在履行职能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清醒地认识到,离党和人民的希望以及形势发展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个别法官大局观念不强,孤立、机械办案,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强;二是个别人员自律意识不强,仍然存在不良作风;三是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执行工作压力依然较大;四是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五是改革力度还不大,未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大立案流程管理。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改进,争取以务实的作风,廉洁的意识,开拓进取的精神,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各位代表,2005年是贯彻实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机关干部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围绕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三件大事,狠抓班子、队伍建设,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我市经济稳定发展,“平安格尔木”的创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将继续贯彻实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认识、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上来,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以增强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水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公正、有序的开展。
二、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保障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采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平安格尔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解决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大力解决执行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发(1999)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切实增强维护法律至高权威的能力;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聘任、考核工作,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和监督审判活动;深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选择正确的司法救助途径。
三、以提高职业素质为根本,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公正裁判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历来是我院长抓不懈的一项工作。今年,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机关干部作风纪律教育活动,通过日常教育和向宋鱼水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作风纪律教育;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抓好各项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法官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继续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官廉洁自律的意识,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推进以刑事审判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依法保障人权;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加强案件评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做好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发挥诉讼调解作用,努力提高案件承办效率。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构筑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