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李松林非法持有2支枪支、祁国全非法持有1支枪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松林、祁国全均系互助县丹麻镇农民。2005年2月23日,李松林在本村龙王山上捡得"金鹿"猎枪一支,在本村附近打猎。2007年冬,祁国全从本村村民刘满春处要得自制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后藏于自家马圈房梁上。2009年1月,李松林又从丹麻镇哇麻村杨才让手中借了一支经改装后能击发小口径子弹的气枪。2009年5月22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被告人祁国全家调查,祁国全主动交出了自制火枪,同时检举揭发了李松林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祁国全的检举揭发即到李松林家将李松林所藏的二支枪查获。经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鉴定,二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击发,具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李松林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国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祁国全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马贵鑫 贺生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