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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出台 青海省特级教师“门槛”高了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08日电

    记者6月5日了解到,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出台了新的《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按照这一《办法》,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将被撤消特级教师称号。

    特级教师的评选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中小学特级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推荐名额按中小学专任教师万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分配。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下达名额的10%。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条件为,女教师在50岁以下,男教师在55岁以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小教系列为小学高级)5年以上,必须是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科带头人。《办法》明确规定,特级教师称号必须经广泛推荐、组织评审,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以非正当手段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体罚学生,擅自订购教辅资料,乱收费,在本系统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因管理等诸方面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学生安全等重大事故的;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特级教师,经州(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收回特级教师证书。(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何箭)

编辑:王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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