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都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受害者往往变成了犯罪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变化呢?
案件回放
案例一
1992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金梅兰与马进文结婚了。婚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吵闹,马进文还时常打金梅兰。丈夫的行为让金梅兰苦不堪言,渐渐地两人感情上出现了裂痕。1999年9月,马进文从外地打工回来,发现金梅兰身上有一张男人的照片,便怀疑妻子和别的男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于是提出离婚。家里的矛盾更加激化。一日,当马进文睡熟后,金梅兰持铁锤向马进文头部猛击数下,又用菜刀割断了丈夫的颈部。事后,金梅兰把马进文的尸体放入自家东屋火炕内,像平常一样开始生活。2004年,金梅兰来到平安县石灰窑乡某村与他人同居。2005年,马进文家人拆房时在炕内发现了一具干尸。金梅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但是,她只能接受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08年3月29日晚,湟中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对方称海子沟乡顾家岭村汪秀荣杀害丈夫薛德后,把他藏在了自家的炕洞中。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妻子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悲剧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8年前,汪秀荣和薛德结婚了。婚后,汪秀荣经常去打麻将,有时她靠卖家里的粮食、油菜籽等筹集赌资。2008年1月9日,汪秀荣在别人家看麻将,酒后的薛德找到妻子后,大打出手。回家后,薛德见汪秀荣在抽烟,上前又是两个耳光。被惹恼的汪秀荣,顺手从桌子上拿起裁煤砖用的刀子,朝丈夫的胸部戳了一刀,随后又向丈夫的裆部踢了一脚,丈夫倒在了地上。汪秀荣没有及时找人抢救,而是将尸体拖进了自家的炕洞内。
法官解析
家庭暴力是缘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雷霈认为,这两起案件很相似,两名被告都是因为家庭暴力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受虐杀夫,就其犯罪的性质,从其恶性程度上讲,不能仅仅着眼于行为后果,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于一个受尽虐待、忍无可忍方才出手的家庭成员来说,她们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应当比虐待她们的施暴人要小得多;另一方面,施暴人比受虐杀人具有更加深重的“不适应社会性”和“反社会性”。因此,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内,对受虐杀夫案从轻或减轻刑罚更符合刑罚价值论上的人道性、公正性。但是,村子里的人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
从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一系列亲情犯罪案件中不难看出,多数被告人的家庭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家庭成员间对彼此的宽容性差,当矛盾出现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
为了避免这样的惨剧继续发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受害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行政村都要依法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巨大力量,实行矛盾纠纷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制度,筑牢第一道防线。针对农村激情犯罪,杀亲案件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重点排查,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律师观点
受害妇女应该用法律维权
海博律师事务所文永红律师认为,在农村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常见,因为农村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受到虐待后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丈夫殴打后,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现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大部分妇女对这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了。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多种渠道和措施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社、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女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保护自己:
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
2.请求住所地社区或村委会调解。
3.请求住所地的社区或村委会予以调解。
4.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如致人重伤,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
5.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其丈夫承担过错赔偿。
社会学者观点
农村文化建设至关重要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崔永红认为,在社会处于转型的时期,传统道德受到了挑战。过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靠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即互相关心,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如今,物质消费对人的诱惑越来越多,受到多种观念和思想的冲击,有些家庭中,成员之间往往强调个人利益,从而出现了亲情淡漠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埋下了祸端。
同时,执法部门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不好干涉,常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对这一现象比较漠视,使得遏制家庭暴力的外部机制没有很好地运作起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妇女受害者,当她们因家庭暴力向公安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反映时,相关人员总是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案件中的金梅兰和汪秀荣,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她们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们假设,如果金梅兰面对痛苦的家庭生活,及时向丈夫提出离婚,寻找自己美满的生活;如果汪秀荣不深陷在麻将中,勤劳操持家务,也不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但是,这一切对她们来说都已经迟了。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教育、宣传力度的不足导致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也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
四、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提高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并不是一句空话、套话。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要。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把和谐农村创建活动融入到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努力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村阵地。
家庭生活并不全是完美和幸福的,家庭战争更是充斥在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受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所以,谦让、理解、关爱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重要元素,也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坚强基石。(来源: 西海都市报 作者:夏措毛 祁万强)
编辑:王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