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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开展《禁毒法》知识暨禁毒业务培训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13日电

   (记者 马勇)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正式实施,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使各级成员对禁毒工作方针政策的变化有及时了解,促进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开展,5月13日,青海省《禁毒法》暨禁毒业务培训班正式在西宁开班。来自青海省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级禁毒部门的负责人和禁毒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
    青海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杨巴托介绍,《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首部禁毒法,内容涉及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禁毒法是为满足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
    禁毒法通过实践经验和科学的方式,为更好的整合戒毒的资源,提高禁毒工作的效果,将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的工作体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取消了劳动教养戒毒的措施。在更加人性化管理的推动下,禁毒法规定了“对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但如果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还难以戒除毒瘾的,或者“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人员,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为“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其期限为一至三年)的决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充分展现了禁毒工作的和谐化也将其更加充分的纳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的戒毒法还对介绍买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合并而且还适当的加重了处罚,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的出台将极大地推进我国禁毒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了毒品违法犯罪,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也极大的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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