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09日电 赌博是个无底的黑洞。生活中,因赌博害得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或者干出非法勾当的事情并不鲜见。人人都知道赌博的害处,可是总有一些好赌者执迷不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好赌者往往因一个“贪”字,掉入无底深渊。
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博相比,作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近日,涉案四十余万元、涉案人员六人、参赌人员十几人、非法营利19余万元的青海首例涉外网络赌博案宣判。
共建赌网
史某,1973年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无业,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早先,史某通过朋友引路接触到了网络赌博这个新鲜的玩意,本来就苦苦想着发财的史某看中了网络赌博参赌方便、隐蔽性强、涉赌金额巨大的特点,他觉得这是上天赐给自己发财的一个机会。
看准了这个赚钱的机会,史某想到了好友连某。连某出生于1975年,没有稳定的工作,希望找个机会能改变现状。就这样,连某和史某一拍即合。由于涉外网络赌博必须有可靠的人充当“枪手”在境外赌场联系,由赌场提供账号和密码,在青海开通赌博网站,并代为投注。为了保险起见,连某叫上了自己的连襟:家住河北省沙河市的何某。
建立“组织机构”后,史某等人开始着手开设赌场。
在哪里开设赌场才安全呢?
他们先将目光停留在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2006年5月,史某、刘凯在德令哈市某银行的职工宿舍里开了赌场,派杨延为“枪手”在境外代为投注。经营了大约两个月,几人因为分赃不均散伙了。可别小看只有两个月,史某、刘凯通过抽头、赌场返利等手段,从中非法获利八九万元。虽然感觉到风险很大,可是钱来得这么容易,史某等人像吃了兴奋剂一样,很难让自己停下来。
2006年11月,史某叫上连某等人第二次在德令哈市某家属院开设赌场,他们配置电脑、筹码等赌博用具。连某、史某派何某为“枪手”,前往缅甸联络赌场、代为下注。仅用两个月,他们从中非法获利达7万余元。参赌人员越来越多,业务量逐渐增长,仅靠何某一人在境外的赌场忙不过来,何某又叫来自己在河北的哥们徐某、山西的杨某等人帮忙。
在暴利的诱惑下,2007年5月至6月,连某竟然决定将赌场设在自己在西宁市解放路的家里。而连某的妻子刘某明知这是犯罪行为,可她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参与其中。
就这样,赌客带去的赌资不断流入了这个无底黑洞,史某、连某等人也赚钱赚得心花怒放。
2007年7月,连某等人又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开设赌场,召集赌徒们前来赌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史某,连某等人的异常举动早就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密切注视,这个赌场才“开张”几天,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赃款10万元,用于作案的工具电脑、筹码等物均被没收。经查实的涉案赌资为四十余万元,被告人获利19万余元。
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将连某、史某、何某、徐某、杨某、刘某6人移送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此案过程中,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注意到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03条新增开设赌场一款的规定,且2007年11月6日“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触犯该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该院以新罪名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连某、史某、何某等6人以开设赌场罪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也是青海省检察机关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后,提起公诉的首例开设赌场罪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连某、史某、何某、徐某、杨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 2006年5月至7月间,上述6名被告人及刘凯(另案处理)分别租用、使用德令哈市某银行的职工宿舍、西宁市解放路某家属院、大通桥头镇某公司家属院,由被告人何某、杨延等人(在逃)前往缅甸赌场进行押注、结算赌资。而连某、史某、刘某则根据何、杨二人在缅甸所提供的情况,在所租用的场所内通过电脑网络与缅甸赌场连线,并联络贺某等十几人到场参与赌博,涉及赌资四十余万元,上述各被告人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9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还雇用被告人杨某、徐某前往缅甸赌场代为投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其中,连某、史某、何某参与开设赌场3起,被告人刘某参与开设赌场一起。刘某、徐某、杨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史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应视为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
2008年4月18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连某、史某、何某、徐某、杨某、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在最后陈述时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给自己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后,审理认为,6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并为参与赌博者提供赌博用具,在电脑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派专人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6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史某、刘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徐某、杨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网络赌博犯罪危害大
主办此案的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党春艳介绍说,由于一些赌博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因此,大量赌资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赌博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构成威胁,也可能助长非法洗钱、地下黑市交易等犯罪现象。网络赌博犯罪比传统赌博更容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与传统赌博犯罪相比,网络赌博犯罪具有跨地域、链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隐蔽性强等特点,办案机关取证相当困难。从最近几年查获的网络赌博案件来看,庄家永远是获利者,而赌徒则是越赌越输。
在这起涉外网络赌博案件中,有的涉赌人员赌了输,输了再赌,不顾一切想翻本,于是四处借钱,投入的赌资高达十几万元,而这些人可能就会因为无法偿还赌博借下的债务,重压之下往往选择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或者引发其他的如抢劫、盗窃、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惩治网络赌博犯罪,尚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另外,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犯罪成本极低,如何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来源:西海都市报 杨尚燕)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编辑:李文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