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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提高幅度为31.1%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01日电    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是: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海南、海北、黄南藏族自治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9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玉树藏族自治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6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在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提高:西宁市、海东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10元调整为6.4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与职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已先后调整了4次,本次调整是历次调整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全省平均提高幅度为31.1%。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崔振林)

编辑:陈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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