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15日电 青海省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从今年开始启动,就业服务对象积极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和就业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
据悉,积极就业的就业服务对象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二、就业服务对象被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就业服务对象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经营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也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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