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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暖流 西宁城镇低保住房保障在行动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1月30日电    以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为标准,对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采用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经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即将正式实施。这对于西宁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来说无疑是寒冷冬日的一股暖流。而这股暖流正是市委市政府努力践行改善民生承诺的具体体现。

    随着西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突飞猛进,西宁市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部分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西宁市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十一五”计划,并于今年年初正式出台了《西宁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按时间、分步骤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实现最广大群众居有其屋的目标。3月26日,在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支持下,西宁市首批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正式开始建设,使西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为了着力解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西宁市进一步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调整机构、充实人员,成立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并根据国家、我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了《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对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了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四级调查,完成了汇总及三级建档工作,为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依据。目前即将进入申请、审核、批准、保障程序。

    如何实施低保家庭住房救助

    西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用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实施。所谓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的能力。所谓实物配租,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计算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按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与家庭已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对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地区市场平均租金计收。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租金适当减免。

    什么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根据《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之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的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公示、核实,并将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县(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及其它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

    让最广大群众居有其屋

    “十一五”期间,西宁的房地产业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住房保障,切实调整住房结构,重点发展面向本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重点发展满足西宁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西宁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将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西宁市“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做出具体空间布局、项目用地和建设进度安排。

    量化指标,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加大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达到当年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定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将家庭人均收入在西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对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达到当年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公开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作者: 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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