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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检查的程序

   《行政监察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立项就是确定检查的项目,
这是进行监察的必经程序,应书面作出。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性工作。通过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所以在确定检查项目时,应注意选择具有代表性、有典型意义的事项。重要的检查事项的立项,还应按《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制定方案和实施。这是执行检查职能的核心环节。为了使检查达到预期的效果,检查方案必须切实可行、全面细致。要组织好调查班子,必要时可针对检查对象的不同,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可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9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如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账册、资料,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等。

    报告检查情况。即将检查结果制作成文字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报监察机关。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对象、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以及依据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准备作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这是根据对监察检查结果作出的相应的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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